
凯发k8国际官网ღ◈◈。K8凯发旗舰厅(中国)官方网站ღ◈◈,凯发手机app下载ღ◈◈,凯发手机appღ◈◈,凯发手机app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ღ◈◈,各种招聘层出不穷ღ◈◈,其中不乏一些高薪职位的诱惑ღ◈◈。然而ღ◈◈,在这些看似诱人的职位背后ღ◈◈,往往隐藏着各种陷阱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近年来ღ◈◈,以“招聘司机”为名的新型骗局“套路运”案件时有发生ღ◈◈,引发了社会关注ღ◈◈。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与民事边界模糊ღ◈◈,难以把握ღ◈◈。为此ღ◈◈,本期“观点·案例”选取两起“套路运”典型案件ღ◈◈,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官从行为性质ღ◈◈、犯罪构成要件ღ◈◈、刑民界分等角度探讨“套路运”的相关法律问题ღ◈◈,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ღ◈◈,敬请关注ღ◈◈。
案例1ღ◈◈:赵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多家货运公司ღ◈◈,发布“月入过万”招募小货车司机广告ღ◈◈,虚构货源稳定ღ◈◈、高额保底ღ◈◈、提供补贴等事实ღ◈◈,利用司机求职心切ღ◈◈,诱骗司机到赵某某等人控制的货车销售商处ღ◈◈,以每车高于市场价3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价格ღ◈◈,签订购车合同ღ◈◈,赚取差价ღ◈◈。同时ღ◈◈,与司机签订车辆经营管理合作协议ღ◈◈、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协议ღ◈◈,约定给司机安排运输业务ღ◈◈,承诺五年收入不低于60万元ღ◈◈。司机提车后ღ◈◈,赵某某等人将第三方平台开放式运单等包装成公司“货运专线”向司机派单ღ◈◈。大量司机因运单及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讨要说法时ღ◈◈,赵某某等人以司机未服从工作安排ღ◈◈、未满约定期限等为由没收违约金或管理费ღ◈◈。经查ღ◈◈,赵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ღ◈◈。
案例2ღ◈◈:沈某某成立某物流信息公司ღ◈◈,为谋取非法利益ღ◈◈,安排业务员利用某货运平台货主账号加价发布货运信息ღ◈◈,谎称有真实货源ღ◈◈,以需缴纳信息费ღ◈◈、报号费等名义收取司机钱款ღ◈◈,再由业务员将沈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司机ღ◈◈,由沈某某冒充厂区调度员ღ◈◈,编造延期装货ღ◈◈、运费下调等理由ღ◈◈,迫使司机主动放弃运货ღ◈◈,后又以司机违约为由ღ◈◈,拒不退还信息费ღ◈◈、报号费等ღ◈◈,以此非法获利11万元ღ◈◈。
◎在“套路运”中ღ◈◈,将行为人前后行为联系起来作统一的判断ღ◈◈,可以认定行为人从事所谓的货运业务只是幌子ღ◈◈,制造违约事实以占有被害人财物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ღ◈◈。因此ღ◈◈,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ღ◈◈。
在司法实践中ღ◈◈,类似于上述案例中的“套路运”案件ღ◈◈,其共同特征是ღ◈◈:行为人成立关联公司ღ◈◈,通过虚假承诺和欺骗手段设套ღ◈◈,诱导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ღ◈◈,制造被害人违约ღ◈◈,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ღ◈◈。上述行为应构成诈骗罪ღ◈◈,而非民事纠纷ღ◈◈。
一是分析行为人或者相关公司有无实施诈骗行为ღ◈◈。“套路运”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ღ◈◈,分析的重点是“套路”ღ◈◈。通常而言ღ◈◈,“套路”是预设圈套和陷阱ღ◈◈,有欺诈之意ღ◈◈。如果“套路”能够被评价为诈骗行为ღ◈◈,那就可能不是民事欺诈ღ◈◈,而是诈骗犯罪ღ◈◈。进言之ღ◈◈,行为人通过虚假宣传ღ◈◈,诱骗被害人签订一系列合同或要求被害人缴纳一定费用ღ◈◈,再以违约或编造合同履行不能的理由ღ◈◈,逼迫被害人“不得不自愿”违约或放弃已支付的费用ღ◈◈,从而非法获利ღ◈◈,这就涉嫌诈骗犯罪ღ◈◈。从案例1看ღ◈◈,尽管行为人实控有货运公司ღ◈◈,该公司形式上也在运行ღ◈◈,但事实上ღ◈◈,该货运公司并没有稳定货源ღ◈◈,更没有货运专线ღ◈◈,只是从开放式第三方平台接单后包装成自己公司货单ღ◈◈。因此ღ◈◈,这并非简单地夸大事实ღ◈◈,而是虚构了事实ღ◈◈。实际运行中ღ◈◈,在排除了市场风险要素后ღ◈◈,行为人也没有兑现提供固定线路等承诺ღ◈◈,这说明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ღ◈◈,这就不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ღ◈◈,而是刑法上的诈骗行为ღ◈◈。
二是整体分析被害人有无受骗ღ◈◈。案例1中如果单从买卖车辆行为看ღ◈◈,高于市场价3万元至4万元的价格ღ◈◈,是司机自愿的ღ◈◈。车辆的市场价格是公开的ღ◈◈,购车者对车辆的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ღ◈◈,一般也是清楚的ღ◈◈,被害人似乎并没有受骗ღ◈◈。但明明知道是高价车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被害人还要买的原因就是ღ◈◈,行为人将被害人买车与签订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等一揽子协议相联系ღ◈◈,约定由货运公司给司机安排稳定的运输业务ღ◈◈,并承诺相应收益ღ◈◈。所以ღ◈◈,在这类案件中ღ◈◈,被害人有无受骗应整体分析ღ◈◈。行为人在招聘信息中承诺“月薪过万ღ◈◈、固定路线”等内容ღ◈◈,这对被害人具有极大的诱惑性ღ◈◈,也是被害人签订协议的关键信息ღ◈◈。对于被害人而言ღ◈◈,他们要加入行为人的货运公司ღ◈◈,通过货运专线或者派单谋利ღ◈◈,就必须先购买高价车ღ◈◈。殊不知ღ◈◈,行为人并没有稳定的货源ღ◈◈,更没有真实的货运专线ღ◈◈,实际上是无法履行合同的ღ◈◈。被害人无法实现行为人所承诺的运输收益ღ◈◈,终究还是被“套路”陷入了错误认识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
三是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ღ◈◈。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ღ◈◈,在实际判断中需要通过行为的客观表现综合判断ღ◈◈,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ღ◈◈、履行合同的条件ღ◈◈,是否存在创造虚假条件ღ◈◈,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ღ◈◈,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ღ◈◈,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等综合判断ღ◈◈,即从相关交易内容的真实性ღ◈◈、履约能力ღ◈◈、履约行为表现ღ◈◈、未履约原因等因素ღ◈◈,结合事前ღ◈◈、事中ღ◈◈、事后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在案例1中ღ◈◈,行为人的“月入过万ღ◈◈、固定路线”等招聘信息就是一个虚设的“诱饵”ღ◈◈,在与被害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使其购车后ღ◈◈,行为人既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ღ◈◈,也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ღ◈◈。当被害人因货运公司无法提供稳定货源ღ◈◈、收入未能达到公司承诺而要求退车时ღ◈◈,行为人则以未服从公司调度安排ღ◈◈、未达期限为由认定被害人单方违约ღ◈◈,向被害人收取违约金ღ◈◈、运营费用等ღ◈◈,并获取高价卖车所得到的利益ღ◈◈。将行为人前后行为联系起来作统一判断ღ◈◈,可以认定行为人从事所谓的货运业务只是幌子ღ◈◈,制造违约事实以占有被害人财物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ღ◈◈。因此ღ◈◈,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ღ◈◈。
◎实践中不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合同关系ღ◈◈,发生了欺骗行为ღ◈◈,就一定属于合同诈骗罪ღ◈◈,也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一概不成立合同诈骗罪ღ◈◈,两者的区分需要重点考虑双方是否属于市场交易主体ღ◈◈,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中ღ◈◈。
“套路运”是一种以高薪招聘货车司机为诱饵ღ◈◈,通过虚假承诺稳定货源ღ◈◈、诱导贷款购车等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模式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该骗局通常以物流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利用信息差和合同陷阱骗取司机财物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涉及金额较大且具有隐蔽性ღ◈◈。对于此类行为ღ◈◈,笔者认为应从区分市场风险与人为原因的角度来进行判断ღ◈◈。
第一ღ◈◈,关于认定思路ღ◈◈。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需要综合考虑欺诈行为的内容ღ◈◈、欺诈的程度ღ◈◈、是否存在被害人ღ◈◈、被害人对财产损失的态度以及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ღ◈◈、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ღ◈◈、市场风险ღ◈◈、社会诚信度等ღ◈◈。案例1和案例2中的行为定性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事实ღ◈◈:(1)行为人成立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和物流信息服务是否线)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是否提供了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ღ◈◈;(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什么ღ◈◈,主要是市场经营风险还是行为人的人为原因导致ღ◈◈;(4)被害人是否采取了民事救济以及民事救济的可行性ღ◈◈。
第二ღ◈◈,关于行为性质ღ◈◈。从提供的案情看ღ◈◈,案例2中沈某某没有真实货源却谎称有货源ღ◈◈,欺骗被害人ღ◈◈,这是虚构合同的核心事实ღ◈◈,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ღ◈◈,无疑涉嫌诈骗犯罪ღ◈◈。对于案例1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ღ◈◈,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ღ◈◈,赵某某赚取购车差价的行为可能难以成立诈骗犯罪ღ◈◈,因为买卖车辆的事实客观存在ღ◈◈,购买车辆的司机对车辆买卖有明确认识ღ◈◈,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ღ◈◈,3万元至4万元的价格差异不能作为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犯罪的主要依据ღ◈◈。本案赵某某是否成立诈骗犯罪ღ◈◈,需要具体分析ღ◈◈:如果赵某某等人成立多家公司属实ღ◈◈,公司成立后真实从事了货运业务ღ◈◈,并给司机提供了一定量的业务ღ◈◈,之所以后来无法提供业务继续履行合同与公司经营状况有关ღ◈◈,赵某某对此也不逃避ღ◈◈,那么在此情形下ღ◈◈,赵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营不善所致ღ◈◈,故不能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ღ◈◈;相反ღ◈◈,如果赵某某成立公司只是个幌子ღ◈◈,基本没有从事货运业务ღ◈◈,提供给司机的货运服务数量很少ღ◈◈,而且逃避合同履行ღ◈◈,那么该情形下ღ◈◈,赵某某不履行合同难以认为是市场经营风险ღ◈◈,主要系行为人的人为原因导致ღ◈◈,行为涉嫌诈骗犯罪ღ◈◈。
第三ღ◈◈,关于成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ღ◈◈。实践中ღ◈◈,不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合同关系ღ◈◈,发生了欺骗行为ღ◈◈,就一定属于合同诈骗罪ღ◈◈,也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一概不成立合同诈骗罪ღ◈◈,两者的区分需要重点考虑双方是否属于市场交易主体ღ◈◈,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中ღ◈◈。案例1和案例2中的行为都发生在市场经营活动中ღ◈◈,双方签订了合同ღ◈◈,而且欺骗行为都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ღ◈◈,如果事实足以支持行为涉嫌诈骗犯罪ღ◈◈,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ღ◈◈。
◎应将四个行为综合起来ღ◈◈,整体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ღ◈◈、行为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是否是因市场经营风险所导致ღ◈◈。
在货物运输领域ღ◈◈,“套路运”通常是不法分子成立空壳物流公司ღ◈◈,虚构稳定货源ღ◈◈、高薪保底等话术ღ◈◈,以招聘司机之名ღ◈◈,诱骗司机高价购车ღ◈◈、缴纳管理费或者保证金等ღ◈◈,并制造违约假象ღ◈◈,非法获利ღ◈◈。“套路运”案件刑民交织ღ◈◈,笔者结合上述两个案例ღ◈◈,从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视角来阐述这类行为的性质认定ღ◈◈。
第一ღ◈◈,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系ღ◈◈。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ღ◈◈,民事欺诈并没有对刑事诈骗进行否定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ღ◈◈,一个行为构成了刑事诈骗ღ◈◈,那么它在民事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ღ◈◈。所以ღ◈◈,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民事欺诈能够构成刑事诈骗ღ◈◈。对于这个问题ღ◈◈,应当依据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判断ღ◈◈。
第二ღ◈◈,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问题ღ◈◈。应当从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角度来分析ღ◈◈,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ღ◈◈,扰乱市场秩序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ღ◈◈。在这个意义上ღ◈◈,凡是能够反映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ღ◈◈、经济关系ღ◈◈,具有财产交付内容的合同ღ◈◈,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ღ◈◈。
第三ღ◈◈,关于两个案例的分析ღ◈◈。对于案例1而言ღ◈◈,行为人的整体行为包括几个环节ღ◈◈:(1)行为人设立公司ღ◈◈,向社会公众发布具有虚假成分的招聘信息ღ◈◈;(2)诱导司机购买了高于市场价的运营车辆ღ◈◈;(3)与司机签订相关合同ღ◈◈,设置违约金条款ღ◈◈;(4)以司机未服从公司调度安排ღ◈◈、未达到约定期限等理由认定司机违约ღ◈◈,收取违约金或者是拒退运营费用ღ◈◈。应将这四个行为综合起来ღ◈◈,整体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ღ◈◈、行为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是否是因市场经营风险所导致ღ◈◈。从行为人为司机安排的业务内容来看ღ◈◈,实际上并没有或者基本上没有实际的履约能力ღ◈◈,只是通过开放式第三方平台的接单包装成自己公司的货运专线向司机派单ღ◈◈。虽然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行为ღ◈◈,但这种履行是来自开放式第三方平台的单子ღ◈◈,不能等同于行为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ღ◈◈,况且这些少量业务也难以实现月收入过万ღ◈◈、五年达到60万元收益的承诺ღ◈◈。因此ღ◈◈,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ღ◈◈。加之行为人不能履约也不是由市场风险造成的ღ◈◈,故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ღ◈◈。关于购车的差价ღ◈◈,可能需要进一步思考被害人对3万元溢价是否存在错误认识ღ◈◈。因为这些货车司机都是多年从业ღ◈◈,对车辆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了解ღ◈◈,按照常识常情常理来分析ღ◈◈,能不能认为司机陷入错误认识ღ◈◈,需要谨慎ღ◈◈。就案例2来说ღ◈◈,在客观上ღ◈◈,行为人安排业务员通过加价发布虚假的货运信息吸引司机ღ◈◈,谎称有真实货源ღ◈◈,实际上是虚构交易基础ღ◈◈、伪造交易机会ღ◈◈,同时又冒充产区的调度员编造延期装货ღ◈◈、运费下调等理由ღ◈◈,故意造成交易失败ღ◈◈,使得司机主动放弃货运ღ◈◈,拒不退还费用ღ◈◈。在主观上ღ◈◈,行为人以信息费ღ◈◈、报名费等名义收取的钱款ღ◈◈,不具有对应的服务ღ◈◈,同时编造理由使得司机无利可赚ღ◈◈,迫使司机主动放弃货运ღ◈◈,规避退款责任ღ◈◈,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ღ◈◈,构成合同诈骗罪ღ◈◈。
◎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ღ◈◈,并且还要求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ღ◈◈;而民事欺诈要求“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ღ◈◈,但并不要求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ღ◈◈。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保护法益不同ღ◈◈,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权ღ◈◈,而民事欺诈侵害的是诚信和信赖利益ღ◈◈。
“套路运”是一种新型诈骗方式ღ◈◈,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应跳出刑法“单一部门法”思维ღ◈◈,理性看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的共性ღ◈◈,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益侵害不同ღ◈◈,诈骗罪侵害的是数额较大的财产法益ღ◈◈,民事欺诈侵害的是诚信ღ◈◈、信赖利益ღ◈◈。针对上述“套路运”案例分析如下ღ◈◈:
第一ღ◈◈,厘清“套路”与诈骗的关系ღ◈◈。“套路”一词与刑法产生关联源于“套路贷”ღ◈◈。值得注意的是ღ◈◈,有“套路”不一定是诈骗犯罪ღ◈◈。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ღ◈◈,因此ღ◈◈,其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处分财产据以判断的重要性事项ღ◈◈、基础性事实进行欺骗ღ◈◈。具体而言ღ◈◈,包括两个基本要件ღ◈◈:一是必须与财产处分密切相关ღ◈◈;二是必须对重要性事项ღ◈◈、基础性事实进行欺骗ღ◈◈,只是对边缘性事实进行欺骗的ღ◈◈,不构成诈骗罪ღ◈◈。
第二ღ◈◈,厘清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ღ◈◈。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行为构造具有很多共性ღ◈◈,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ღ◈◈,但也有差别ღ◈◈,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ღ◈◈,并且还要求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ღ◈◈;而民事欺诈要求“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ღ◈◈,但并不要求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ღ◈◈。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保护法益不同ღ◈◈,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权ღ◈◈,而民事欺诈侵害的是诚信和信赖利益ღ◈◈。“套路运”系交易型诈骗ღ◈◈,保护法益的外观往往体现为交易目的落空ღ◈◈,对于民事欺诈来说ღ◈◈,交易目的落空侵害了诚信ღ◈◈、信赖利益ღ◈◈;但对于诈骗罪来说ღ◈◈,交易目的落空并不一定侵害财产权或导致财产损失ღ◈◈。因此ღ◈◈,目的落空不能作为入罪的充要理由ღ◈◈。就出罪而言ღ◈◈,如果交易目的没有实质落空ღ◈◈,则予以出罪ღ◈◈。前述案例1中的前半部分事实ღ◈◈,赵某某等人出售货车虽然高于市场价ღ◈◈,如果查明高出部分相对于总价来说没有异常偏离的情况下ღ◈◈,司机拿到了货车ღ◈◈,交易目的并没有落空ღ◈◈,如果进一步查明司机之所以愿意以高于市场价购买车辆是基于相信赵某某等人编织的“五年薪60万元”的“套路”ღ◈◈,那么高于市场价的数额可能难以认定诈骗罪(后半部分事实中的骗取违约金ღ◈◈、管理费ღ◈◈,特别是如果有闭店或逃匿行为等ღ◈◈,则构成合同诈骗罪)ღ◈◈。就入罪而言ღ◈◈,交易目的落空不能直接作为入罪的理由ღ◈◈,当落空的目的不是指向财产法益时就不能入罪ღ◈◈。
第三ღ◈◈,厘清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ღ◈◈。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ღ◈◈,合同诈骗罪属于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ღ◈◈,不仅保护财产法益还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法益ღ◈◈,具有双重性ღ◈◈,因此ღ◈◈,二者的区别ღ◈◈,除了形式上有无合同外ღ◈◈,实质区别在于是否侵害市场交易秩序法益ღ◈◈,这种秩序法益的外观往往体现为行为人是市场交易主体ღ◈◈、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ღ◈◈。对于市场交易主体ღ◈◈、市场交易过程不能机械化理解ღ◈◈,而应结合保护法益实质解释ღ◈◈。抛开保护法益ღ◈◈,也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行为人是合法的市场交易主体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ღ◈◈。前述案例1和案例2中ღ◈◈,形式上都有合同ღ◈◈,都发生在货运这一市场交易过程中ღ◈◈,侵害的都是市场交易秩序ღ◈◈,即使行为人成立的公司是非法的ღ◈◈,也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ღ◈◈。
◎诈骗罪往往是对整体事实或者核心事实的欺骗ღ◈◈,行为人欺骗程度明显高于民事欺诈ღ◈◈,达到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ღ◈◈,进而将财产自愿处分给诈骗人员的程度ღ◈◈,即便签订了相关合同或者前期有少量履约行为ღ◈◈,但仅是以此为幌子ღ◈◈,从根本上不具有履约能力和意愿ღ◈◈。
“套路运”往往涉及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ღ◈◈、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ღ◈◈。笔者认为ღ◈◈,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非绝对对立关系ღ◈◈,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ღ◈◈,可从行为人主观目的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欺骗内容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区分ღ◈◈。
第一ღ◈◈,从主观目的看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ღ◈◈,民事欺诈一般具有真实交易目的ღ◈◈。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ღ◈◈,通过虚构事实ღ◈◈、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ღ◈◈,无对价骗取或者以蝇头小利设套ღ◈◈,转移被害人财产所有权ღ◈◈。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履约的意愿和行为ღ◈◈,无法保障被害人交易目的的实现ღ◈◈,也没有想过要提供相应的服务ღ◈◈、产品等ღ◈◈。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促成交易并获利ღ◈◈,为了获取商业交易的机会ღ◈◈,通过延迟交易履行的时间ღ◈◈、降低交易对象的品质要求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ღ◈◈,本质上仍然是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非非法占有对方钱款ღ◈◈。民事欺诈的对方往往实现了交易目的ღ◈◈,但有一定瑕疵ღ◈◈。民法典第149条对民事欺诈行为也作出了专门规定ღ◈◈。
第二ღ◈◈,从欺骗内容及程度看ღ◈◈,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质”的不同ღ◈◈。诈骗罪往往是对整体事实或者核心事实的欺骗ღ◈◈,行为人欺骗程度明显高于民事欺诈ღ◈◈,达到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ღ◈◈,进而将财产自愿处分给诈骗人员的程度ღ◈◈,即便签订了相关合同或者前期有少量履约行为ღ◈◈,但仅是以此为幌子ღ◈◈,从根本上不具有履约能力和意愿ღ◈◈,且诈骗人员在收款后往往通过拒接电话ღ◈◈、拉黑ღ◈◈、拖延等方式拒不退还钱款ღ◈◈,就是为了防止“空手套白狼”ღ◈◈,逃避责任ღ◈◈、无对价占有被害人财物ღ◈◈。例如ღ◈◈,案例2中沈某某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ღ◈◈,是典型的诈骗罪ღ◈◈。民事欺诈行为虽然也有欺骗行为ღ◈◈,但这种欺骗是基于基础事实进行夸大ღ◈◈、虚假宣传ღ◈◈,而不是整体性ღ◈◈、彻底的欺骗ღ◈◈,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ღ◈◈。民事欺诈的欺骗行为一般不会达到使对方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ღ◈◈,行为人也不会完全逃避承担责任ღ◈◈。
第三ღ◈◈,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时ღ◈◈,除了要对照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之外ღ◈◈,还要关注合同主体ღ◈◈、内容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ღ◈◈。如果合同一方不是市场经营主体ღ◈◈,或者合同内容ღ◈◈、类型不是经济流转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AG凯发K8真人娱乐ღ◈◈,其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ღ◈◈,可以直接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ღ◈◈。另外ღ◈◈,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ღ◈◈,故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骗取财物ღ◈◈。案例1赵某某诈骗案中ღ◈◈,赵某某等人成立的物流公司本质上是空壳公司ღ◈◈,并非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ღ◈◈;司机被骗高价买车ღ◈◈,主要是因为赵某某等人虚构了“稳定货源ღ◈◈、货运专线ღ◈◈、每月有补贴”等事实ღ◈◈,是基于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ღ◈◈,而非签订ღ◈◈、履行合同导致ღ◈◈;在签订合同之前ღ◈◈,赵某某等人已经完成了骗财行为ღ◈◈,且骗取的财物与合同内容并无直接关联ღ◈◈。因此ღ◈◈,不应评价为合同诈骗罪ღ◈◈,而应评价为诈骗罪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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